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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规则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车票包括单程票、市政交通一卡通卡(以下简称“一卡通卡”)、互联网票务APP手机二维码(含北京公交APP、亿通行APP、北京一卡通APP、云闪付APP等)、学生卡、免费卡(证)等。

第三条  本市公共电汽车线路(定制公交、多样化服务专线除外)实行计程限时票制,具体票价方案为: 10公里(含)内2元,10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5公里。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刷卡乘坐城市公共电汽车,市域内路段给予普通卡5折,学生卡2.5折优惠,市域外路段维持现行8折优惠不变;使用北京互联网票务APP手机二维码刷码乘车可享受与市政交通一卡通普通卡刷卡相同折扣优惠。

乘客乘坐公共电汽车一次行程最多可停留4小时。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常规公交线路,定制公交、多样化服务专线除外。

第五条  运营单位的乘务人员、站务人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主动售票,认真验票,提示和监督乘客刷卡(刷码)。

第六条  乘客应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验票。

 

第二章  单程票的购票和使用

 

第七条  使用现金购票的乘客,应在上车(进站)时,按所乘里程主动购买单程票。在乘坐无人售票车辆时,应主动按所乘里程票价足额投币,领取单程票。投币不设找赎。

第八条  单程票仅限当日当次乘车有效,售出后不予退票。单程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购买单程票的乘客应妥善保管单程票,接受和配合乘务人员、站务人员和稽查人员的查验。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继续运营时,乘客应服从乘务人员、站务人员等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换乘其他车辆,所购未过站单程票继续有效。

 

第三章  一卡通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一卡通卡是指由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发行的、在公共交通等领域消费使用的IC卡。

第十二条  持卡的乘客,应在上车(进站)、下车(出站)时主动、顺序、规范刷卡。

第十三条  上车(进站)和下车(出站)时一张卡仅限一人使用,禁止多人同时使用同一张卡。

第十四条  乘客在上车(进站)时和下车(出站)时均应刷卡,下车时禁止提前刷卡(距下车站一站地以上)。

第十五条  乘客刷卡时,应在刷卡机的刷卡感应区内规范刷卡,待刷卡机提示刷卡成功或刷卡失败后才能将卡离开刷卡感应区。多张一卡通卡不得重叠在一起使用,或将一卡通卡与其他感应卡重叠在一起使用。刷卡成功时,刷卡机发出一至两个短促的“嘀”音或语音提示,并显示刷卡金额、卡内余额等文字信息;刷卡失败时,刷卡机发出四个或以上连续短促的“嘀”音,并显示错误描述等文字信息。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在上车(进站)和下车(出站)时刷卡的,视为不完整交易。对发生不完整交易的一卡通卡,在其下次使用时,由刷卡机自动补收乘车费用。补收的乘车费用按原乘线路刷卡站至线路首站或末站最远里程的无折扣票价计算。

第十七条  持卡乘客在同线路同运营方向的上车(进站)刷卡和下车(出站)刷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四小时。如果超过4小时按不完整交易处理。如因天气、道路等特殊原因造成乘客乘车时间超长的,乘务人员、站务人员应及时通知和组织持卡乘客先行刷卡,避免造成持卡乘客票款损失。

第十八条  由于刷卡机故障造成乘客无法正常刷卡的,持卡乘客可免费乘车。

第十九条  乘客未按规定要求刷卡的,由此产生的不完整交易或多扣、错扣票款的,其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乘客应接受并配合乘务人员、站务人员、稽查人员的查验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刷卡乘客应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一)刷卡机无反应(其他乘客卡刷卡正常);

(二)刷卡机提示卡内余额不足;

(三)刷卡机提示卡已过期;

(四)刷卡机提示黑名单卡;

(五)刷卡机提示卡被禁用;

(六)刷卡机提示卡类型不支持;

(七)刷卡机提示未到启用日期;

(八)刷卡机提示发卡方代码不支持;

(九)其他由于一卡通卡原因造成的刷卡失败。

第二十二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中途不能继续运营时,已上车刷卡的持卡乘客可在乘务人员、站务人员等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其他车辆。在下本车和上换乘车时,均不需刷卡。在到达目的地下车时按规定刷卡,乘车费用按原上车站至下车站计算。不愿换乘或换乘其他线路或本线路反方向车辆的,应按规定在本车再刷一次卡,完成扣款后才能离开。由于乘客未刷卡离开造成不完整交易的,其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一卡通卡不能正常使用,乘客可联系一卡通公司客服部门咨询解决;乘客对扣款金额有异议的,可联系一卡通公司客服部门或运营单位客服部门咨询解决。

 

第四章  互联网票务APP手机二维码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票务APP手机二维码仅限一人一码上车(进站)、下车(出站)乘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乘客上车(进站)、下车(出站)前,需确保手机时间与北京标准时间同步,手机电量充足且所使用的互联网票务APP处于账号登录成功状态,并提前打开APP手机二维码界面,将其对准二维码刷码机具的刷码指定扫描区域,刷码机具验证通过发出成功提示音后,乘客上车(进站)、下车(出站)。乘客上车(进站)、下车(出站)成功刷码后,所使用的互联网票务APP在线自动支付本次乘车费用。

第二十六条   乘客使用互联网票务APP手机二维码乘车未成功支付的,需在所使用的互联网票务APP上按相应提示补票。

 

第五章  学生卡、免费卡(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持学生卡、免费卡(证)的乘客,除遵守第二章关于一卡通卡的使用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卡、免费卡(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和涂改;未携带卡(证)、卡(证)损坏或难以辨认的,应照章购票。

(二)上车(进站)和下车(出站)时应按规定主动刷卡或出示证件,自觉配合乘务人员、站务人员、票务稽查人员的查验。

第二十八条  恶意违反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将有关信息提交给免费卡(证)的发行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身高1.3米及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儿童乘车须有成人陪同,成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并照章购票。

 

第六章  稽查、补票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建立票务稽查制度,配备稽查人员,对乘务人员、站务人员的售票、验票情况和乘客购票、刷卡(刷码)情况进行稽查。

第三十一条  稽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练掌握票务管理制度、车票使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稽查业务和稽查设备的操作使用;

(二)进行票务稽查时,应遵守稽查管理制度,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使用稽查规范用语,文明稽查;

(三)对发现的违反票务管理制度、车票使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应向被查人员明示,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票和登记。

三十二  乘客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每件均须另购同程单程票1张,刷卡(刷码)无效。

第三十三条  乘客不购买车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按本线路全程无折扣票价2倍补票。

第三十四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超过有效乘车里程的,应按超过的里程票价补票。刷卡(刷码)乘客提前刷卡(刷码)但未下车的,应按刷卡(刷码)后的乘车里程补票。不补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他人学生卡、免费卡(证)或涂改、伪造的卡(证)乘车的,补交票款150元,并收缴卡(证)。

第三十六条  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人员、站务人员应按所补票款额给予相应金额的车票。

第三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拒绝补票的;

(二)拒绝乘务人员、站务人员、稽查人员查、验票的;

(三)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四)倒卖、伪造、变造车票的;

(五)私自更改车票信息的;

(六)损坏刷卡设备的;

(七)其他扰乱公共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

 

第七章  咨询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一卡通卡的查询、咨询、建议、投诉可拨打一卡通服务热线或登陆一卡通公司网站。

一卡通公司服务热线:96066

网站:http://www.bmac.com.cn

第三十九条 有关APP互联互通乘车的咨询、建议、投诉,可拨打互联网票务服务商客服热线或运营企业热线。

使用亿通行APP的乘客请拨打亿通行客户服务热线:010-96123

使用北京公交APP、云闪付APP的乘客请拨打北京公交客户服务热线:400-000-9966

使用北京一卡通APP的乘客请拨打北京一卡通客户服务热线:010-96066

第四十条  有关单程票的查询、咨询、建议、投诉可拨打运营企业服务热线电话。

北京市公交集团服务热线:96166

网站:http://www.bjbus.com

第四十一条  有关学生卡、免费卡(证)的使用管理,可联系相应类别卡(证)的发行管理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从2021年10月3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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