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电汽车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公交集团公司特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电汽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电汽车、旅游专线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交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

     二、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乘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司乘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乘车。

     三、乘客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向司乘人员或公安机关举报。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听从劝阻、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司乘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分享到: